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67889933501311324919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号窗口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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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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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展开】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应补齐补正材料【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4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展开】 | 符合要求,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告知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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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保障性住房资格备案通知单 | |
结果名称 | 保障性住房资格备案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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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通知单) |
结果样本 |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配租摇号、项目选择及配租套型确认单 | |
结果名称 | 配租摇号、项目选择及配租套型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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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网上意向登记) |
结果样本 | 意向登记家庭的确认单.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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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1】25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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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5】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 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应在民政、公安、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婚姻、户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2.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确定审核结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复审符合市场租房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 对公示或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异议复查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街道(乡镇)、区县审核通过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扫描上传到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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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0】206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资格变更、取消管理 (一)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附件5)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附件6)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 (三)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经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书面认可后,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终止手续后,将该家庭信息录入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系统,并标注优先配售。 家庭轮候超过一年的,经复核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继续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优先配售范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本区(县)上月申请家庭变化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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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5】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他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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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7〕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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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7〕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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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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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1〕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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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房【201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建立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 (四)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