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0223000430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或是退回【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符合政策规定【展开】 | 予以备案【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 |||||||
(一)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 |||||||
1 | 税务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 |||||||
1 |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材料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
1 |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 |||||||
(一)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