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69L31102143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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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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