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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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大华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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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1110226000113312Y5112011258001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三、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可到乡镇社保所或行政村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和就业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就业是指农村劳动力进入二、三产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社会经济活动。 凡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劳动或无业,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均可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后应进行转移就业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制订本地区转移就业政策;监督、检查转移就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转移就业服务等。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主要负责为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开展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指导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落实市、区县、乡镇政府的政策措施等。 村级就业服务组织主要负责本行政村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动态跟踪管理;协助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组织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农村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30日内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㈠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形成劳动关系的; ㈡ 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企业的; ㈢ 个人以非全日制、小时工、阶段就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的; ㈣ 受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聘用从事公共建设、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聘期达一个月及以上的; ㈤ 赴外地、境外务工经商的; ㈥ 依法从事其它社会经济活动,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须填写《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以供核验: ㈠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㈡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证书副本、合伙经营证明等; ㈢ 村级组织或其它聘用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㈣ 其它可证明实现转移就业的书面材料等。 第十二条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上加盖转移就业登记专用章,一份存入《转移就业档案》,另一份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妥善保管并据此为农村劳动力出具转移就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 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可分为:无业求职、转移就业、阶段性务农三种就业状态。 无业求职人员是指在统计期末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员; 转移就业人员是指在统计期末已经进入二、三产业实现就业的人员; 阶段性务农人员是指在统计期末正在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仍有转移就业要求的人员; 第十四条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指导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根据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态实行分类管理服务。其中: 对无业求职人员应重点跟踪其求职状态,随时掌握就业服务需求,提供岗位、培训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对转移就业人员应督促并协助其尽快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掌握就业动态,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对阶段性务农人员,在不影响其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根据本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实施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㈠ 建立农村劳动力定期联系制度。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掌握其求职、就业和培训等情况,填写《农村劳动力就业经历记录表》。 ㈡ 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状态变更报告制度。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应按季度整理并向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农村劳动力就业经历记录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证明书》及其它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变更信息。 ㈢ 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信息传递制度。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应随时将农村劳动力求职、培训的意向信息以及其它就业服务要求传递给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提供与农村劳动力需求相匹配的岗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等。 第十六条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㈠ 按季度记载变更《转移就业档案》的相关内容、整理存入原始材料并转换调整人员分类,保证《转移就业档案》能够动态反映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实际情况; ㈡ 按季度将农村劳动力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整理存入《转移就业档案》,使其能够动态反映农村劳动力享受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 ㈢ 按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情况,填报统计报表。 ㈣ 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其它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户分离的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应由居住地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或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并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告相关情况。 人户分离的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可就近在居住地享受就业服务,但原则上应享受户口所在地的转移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转移就业证》、《转移就业档案》是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材料。《转移就业证》是农村劳动力享受就业服务和各项转移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转移就业档案》用于记载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转移就业经历以及享受各项转移就业优惠政策情况等。 第十九条 《转移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时免费核发,农村劳动力个人持有。《转移就业档案》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的统一样式和要求建立、保管并记录。 第二十条 《转移就业证》、《转移就业档案》采取一人一证一档一号的方式核发。个人编号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照统一规则进行核发。编码为12位格式,规则是:第1位为“京”字,第2位为各区县名称第一个汉字,第3位为连接符“-”,第4-5位为乡镇编码,第6-8位为行政村编码,第9-12位为人员编码。其中:乡镇、行政村编码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人员编码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行政村为单位,依序编制。 第二十一条 《转移就业档案》主要记录保存以下材料: ㈠ 个人基本情况表及变更记录; ㈡ 就业经历类材料,包括:农村劳动力就业经历记录表、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证明书等; ㈢ 政策享受类材料,包括:享受市、区县、乡镇各项转移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 ㈣ 学历技能类材料,包括:最高学历证明、职业培训经历记录表等; ㈤ 其它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服兵役证明、社会保险转移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户口迁往本乡镇其它行政村的,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撤销原编号,重新编号,《转移就业证》变更后继续使用;迁往其它乡镇的,由迁出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注销《转移就业证》,撤销原编号后,再由迁入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受《转移就业档案》,重新核发《转移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转移就业证》实现年度核验制度。《转移就业证》一次核发的有效期为一年,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持《转移就业证》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核验手续。未经核验的《转移就业证》即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 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注销《转移就业证》。 ㈠ 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㈡ 办理升学、参军、外省市落户、出境等手续的; ㈢ 长期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或无业,且无转移就业要求的; ㈣ 超过劳动年龄的; 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㈥ 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㈦ 其它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的。 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转移就业档案》并入城镇户口人员档案。 处于无业求职状态的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管理范围。【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二、正式启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子系统。自2009年3月1日起,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农村劳动力的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注销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状态变更、《转移就业证》制作和年检等项业务工作,一律通过系统操作进行。未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批准,不得手工填写《转移就业证》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更记录和年度核验记录。 各级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对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的身份认定、享受优惠政策审批和统计分析均以录入系统的信息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 号)七、为配合308号文件的执行,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单位就业登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在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单位法人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时,按照《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所应填写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样式调整为本通知附件1样式。其中单位就业登记增加须单位填写及确认内容。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将登记内容与提交材料逐一核对,发现填写错误的,应立即要求更正。对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要求填写规范补充齐全后方可办理。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后,应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2)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3),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盖登记专用章。 (五)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及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登记表、单位证明、核实确认表等材料,以备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取核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   (二)将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规定的各类学校退学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提交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附件2)。   (三)将《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及第三条第(四)项第8目中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换发证件时提交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二、取消的相关内容   取消《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附件1《农村转移就业经办规程》第四章注销操作中规定的因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证明材料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的农村登记劳动力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42号)二、精简优化登记手续 (一)拓宽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供个人求职或转移就业信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线上途径(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当面或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个人。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时,不再提交低保、残疾、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失业证明等材料。 (二)简化办事环节。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个人。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已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继续有效。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