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2285636164230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111022856361642303110211047000
0
c06b01c8-e147-4063-a360-7a3710b49678
06481f5f-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密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18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20e4046a-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POWER_CODE":"C11116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06481f5f-b9ac-11e9-90a7-00fff2253a5c","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85636164230311021104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1项】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第20条】【第1款】【第2项】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二) 因私出国政审; 【第20条】【第1款】【第3项】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20条】【第1款】【第4项】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第20条】【第1款】【第5项】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20条】【第1款】【第6项】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23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3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结果名称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行为进行处罚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0866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