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MY2019052321522331102245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或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14条】【第1款】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第3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