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87795424272511027044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办事处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拒不听从劝阻的,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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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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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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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4条】【第1款】【第1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第34条】【第1款】【第2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第34条】【第1款】【第3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第68条】【第1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68条】【第2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