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969638366XB31102111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十五条行为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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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