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统一降至1% 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失业保险费率统一降至1% 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日期:2017-02-20 18:16:0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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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失业保险费率统一降至1%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公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不影响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前两年下调的基础上,再度下调,各省份将统一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据了解,为了给企业减负,早在2015年人社部和财政部就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两部门再度将该费率阶段性降至1%至1.5%,具体情况由地方掌握。近日公布的《通知》指出,2017年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在各省份的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地确定。在此之前,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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