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清理规范26个行政审批中介事项 多项“遗失证明”不再需要登报

本市清理规范26个行政审批中介事项 多项“遗失证明”不再需要登报

日期:2018-04-03 08:15:0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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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大幅清理20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本市将再清理规范26项中介服务。4月1日从市审改办获悉,此次清理规范的事项涉及交通、食品药品、卫生、新闻出版等领域的验资报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遗失声明等,多项“遗失证明”不再需要登报,企业办事更加便利。

  26项中介服务分三类清理规范

  所谓中介服务事项,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申请人自己“跑腿”或者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意味着那些影响行政审批效率,同时耗费企业成本的繁琐环节将被省去。

  2016年以来,市编办对全市350多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摸底,先后分两批清理规范206项中介服务,包括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资格验证、证件遗失媒体公告、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这些审批事项,不再需要申请人找第三方开出相关证明或报告,直接取消或改为由审批部门进行验证等,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据市审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第三批拟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共26项,将分三种方式进行清理规范,一是直接取消;二是改由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三是将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其中,有19项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直接取消,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出版许可证遗失声明”等事项,今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健康合格证明,对出版许可证申请补办的,也不需由申请人刊登遗失证明。

  另有2项,将转为政府技术性服务,由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并支付费用。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以往需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事项,将由交通部门、民防部门,自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来进行。

  还有5项,今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有关单位提供服务。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今后申请单位便可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多项遗失证明无需再“登报”

  据了解,此次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七成多涉及原需由中介服务提供的证件遗失声明,今后均被取消。出版许可证遗失声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等,今后在补办时,都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我们去年做过一次调查统计,以此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拟取消的证明材料为例,一共涉及到1.07万家企业,3.96万人员。”

  市审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7年11月24日,上述企业、个人当年补办相关证书达955件,而补办相关证书都需要登报发布遗失声明,给企业、2人增加了负担。此次中介服务事项的进一步清理,不仅将为行政审批提效,也将为企业、个人减负。

  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从事供、管水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等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后,安全问题怎么保障?政府部门是否不管了?对于这些疑问,市审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一些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之后,一些行业的进入成本会降低,但行业主管部门的后续监管措施一定会加强,并且将更有效、更安全。

  此次下发的《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该负责人介绍,比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等事项,在清理中介服务后,将强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从事供、管水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取消后,都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加强卫生监督,并将这些情况纳入现场检查管理措施中。(任珊)

  链接

  26项被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1、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6、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国家一级保护)

  7、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国家二级保护)

  8、提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初审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9、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10、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12、从事供、管水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3、从事供、管水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5、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报告

  16、提交申请医师执业资格所需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17、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编制

  18、出版许可证遗失声明

  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2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22、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2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2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26、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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