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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
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X月版)
市政府审改办
2019年8月1日
附件
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X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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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管部门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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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及国际道路运输许可时,需提交的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九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 年第3号)第七条、第八条 |
市交通委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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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或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可时,需提交的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九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市交通委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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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许可时,需提交的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四十八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 年第3号)第七条 |
市交通委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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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申请人,申请民族成份变更时,需提交的公安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市民族宗教委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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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农业人口户口簿或无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需提交由居(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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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资企业投资方,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时,需提交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年第301号)第十条 |
市商务局 |
境内外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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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需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2)《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修订)》(京商务经字〔2014〕498号)第六条 |
市商务局 |
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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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需提交的银行开具的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十九条 |
市商务局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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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投资所涉及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时,需提交的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开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七条 |
市商务局 |
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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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典当行申请开设分支机构时,需提交的金融、公安部门开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四条 |
市金融监管局 |
金融、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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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时,需提交的金融、公安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市金融监管局 |
金融、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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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备案时,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人开具的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市文物局 |
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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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请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备案时,需提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它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开具的出资证明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市文物局 |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它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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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海关、外汇部门开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三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海关、外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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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海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四十六条;(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二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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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第二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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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治沙活动许可时,需提交的项目所在地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市园林绿化局 |
项目所在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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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京从事体育相关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变更时,需提交的资金提供或资金保存机构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
市体育局 |
资金提供或资金保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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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提交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开具的住所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十九条 |
市司法局 |
产权人或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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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提交的银行开具的资产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十九条 |
市司法局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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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提交的现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
市司法局 |
现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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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或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需提交的本市各级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开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
(1)《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司发〔2009〕383 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12〕10号)第一项 |
市司法局 |
各级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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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员任职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需提交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1)《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9〕176号)第一项第二款;(2)《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10〕59号)第一项 |
市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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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时,需提交的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开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盖章)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十五条 |
市保密局 |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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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申请保障房备案资格时,需提交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六条;(2)《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第十条第二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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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时,需提交的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或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市政府外办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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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在本市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时,需提交的首席代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境外相关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市公安局 |
首席代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境外相关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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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卡)时,需提交的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 |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2)《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八条;(3)《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京公人管字〔2016〕1337号)第五条 |
市公安局 |
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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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申请购买散装汽油时,需提交的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购油证明 |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告》(2014年第5号)第一条 |
市公安局 |
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现住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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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非农业户口中的无业人员,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十八至二十五周岁独生子女投靠父母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 |
市公安局 |
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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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户籍老人申请投靠北京子女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档案履历表(盖章)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 |
市公安局 |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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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省市户口的孙子女,申请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开具的档案履历表(盖章)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 |
市公安局 |
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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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子女死亡的外省市户籍老人,申请投靠在京户口的子女时,需提交的原户口注销派出所开具的外省市子女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 |
市公安局 |
原户口注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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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已随生父(母)在外省市入户,在外省市的生父(母)死亡的,申请投靠其在本市户籍的生父(母)入户时,需提交的已死亡的外省市户籍的生父(母)原户口注销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 |
市公安局 |
已死亡的外省市户籍的生父(母)原户口注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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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均死亡且符合在京亲属收养条件的被收养子女,申请投靠养父母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生父母原户口注销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 |
市公安局 |
生父母原户口注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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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继续教育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以及复核前置学历身份信息不一致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2)《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第十九条 |
市教委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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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随任子女,申请回国就读及中招录取给予优先照顾资格时,需提交的驻外使领馆开具的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
(1)《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插班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号)第一条 |
市教委 |
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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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申请北京市中小学入学资格时,需提交的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和其父(母)的《进站函》 |
(1)《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第四条;(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4〕4号)第十四条 |
市教委 |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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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收养人,申请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需提交的公安部门开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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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人,申请收养子女登记时,需提交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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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1)《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第二条;(2)《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三条 |
市民政局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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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死亡的死者家属,申请死者火化事宜时,需提交的负责救治医疗机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
市民政局 |
负责救治医疗机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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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员申请来华工作许可时,需提交的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七条;(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市人力社保局 |
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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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死亡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开具的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章第三十五条;(2)《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第三条 |
市人力社保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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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化,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变更批准、登记或备案部门(如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开具的身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十六条;(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身份证明变更批准、登记或备案部门(如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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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交不动产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的公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居(村)委会等开具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公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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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居(村)委会开具的指定监护人代办的监护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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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农村五保户、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因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领取或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减免工本费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符合减免条件证明 |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第一条、第二条;(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511号)第三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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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个人申请减缴专利收费备案时,需提交的工作单位开具的本人上年度收入证明或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本人经济困难证明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第七条 |
市知识产权局 |
工作单位,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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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时,需提交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开具的从事临床实践满五年的证明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 |
市中医局 |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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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北京购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交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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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购买已经设定抵押的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业房等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要求核实解除抵押情况的房屋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关于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管发〔2016〕282号)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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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借款申请人,在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认可其原在外地缴存记录时,需提交的由其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发〔2014〕148号)第一、三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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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2.市民政局主管的“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的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改为申请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核检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时,需提交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开具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改为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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