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办理
    [请用微信扫码办理]
  • 涉及事项
    • 养犬登记
    • 养犬年检
    • 养犬迁移
    • 养犬转让
    • 养犬注销
    • 养犬免疫
    办理时限
    文明养犬“一件事” 审核时长5个工作日
    线上申请流程
    点击“立即办理” 手机微信扫码登陆 进行业务办理 办证进度查询
    线下服务

    养犬人可直接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即时办理各项养犬业务。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后,可携犬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常见问题
    •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 在本市养犬,需要办证吗? 答:需要。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 在本市养犬有什么限制? 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 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如何划分? 答: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针对您养犬所在地是否为重点管理区,请您向属地派出所进行咨询。
    • 除了在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规定外,是否还有其他禁止养犬或禁止遛犬的规定?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 办理养犬登记或养犬年检需要交费吗?交多少? 答: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同时向办理登记或者年检的区公安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缴费标准: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针对您养犬所在地为一般管理区的,具体收费标准请向属地派出所咨询。减免人群: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 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去哪了? 答:《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 如何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答:养犬人持个人身份证明,携犬到住所地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养犬登记表》,与公安机关签订《个人养犬承诺书》,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可以携犬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时,养犬人也可通过手机端进行网上办理。
    • 如何办理养犬年检手续?如果逾期未年检,犬证会失效吗? 答:在规定的养犬年检时间内,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养犬登记证失效,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其养犬登记。同时,养犬人也可通过手机端进行网上办理。
    • 每年的养犬年检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将年检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为方便广大养犬人办理年检手续,市公安局推出养犬年检“延时办”便民举措,将2024年度养犬年检时间延长为5月1日至12月31日。
    • 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原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也可通过手机端网上办理。
    • 养犬人将犬转让他人,怎么办? 答: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携带原养犬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住所地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也可通过手机端网上办理。
    •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有什么要求吗? 答: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怎么办? 答: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也可通过手机端网上办理。
    •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怎么办? 答:养犬不能随意遗弃犬只。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又找不到其他饲养人的,可以将犬直接送交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电话:69738604),也可由属地派出所转送,同时填写犬只弃养声明。
    •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未经登记、年检养犬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 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未拴犬链遛犬、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理以及饲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分别受到何种处罚?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了,怎么办? 答: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第十九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 发现违法养犬行为,还可以在哪些渠道进行举报? 答:您可以拨打属地派出所电话或者拨打110,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 到犬类留检所领养无主犬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领养时间为每周五上午9:00-11:00、 14:00-16:00,只要符合个人养犬条件,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咨询电话:69738604。
    查看更多> 收起
    相关政策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