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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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办理时限
普通地下室和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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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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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普通地下室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按规定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另外对于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外,单体总面积小于300(含)平方米,非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可以不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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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需要提供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现在无法取得,怎么办?
答: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理普通地下室试用登记备案时,如果无法提供卫生及消防有关手续的,可以通过承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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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普通地下室?
答: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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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的普通地下室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等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