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民办非企业法人
办理事项
基础准入阶段(建筑设施建设改造、法人登记事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办理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服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办理【提供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核发服务】

  •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

  •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省级权限)

  •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区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县级权限)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直辖市权限)首次申请

专项准入阶段(社会保险、食品经营、排水、医疗、机构备案事项)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提供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提供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 单位新参保【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服务】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服务】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直辖市权限)首次申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养老机构备案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提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服务】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 97个工作日
线上申请流程
点击“立即办理” 填报信息 完成线上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
常见问题
  • 养老机构备案具体负责部门为? 答:设施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 什么情况下养老机构备案会不通过? 答:主要有3类情形。一是备案所需证明材料不齐全,例如缺少消防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等承诺事项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交材料与承诺事项不符,例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民非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不含“养老服务”等表述,再如房屋用途不能为“住宅”等明显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性质情况;三是其他可能存在影响机构本体安全或入住老年人安全、与本市养老行业管理要求不符的情况,具体由负责备案的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研判。建议您在准备设立养老机构前先向设施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提前咨询相关要求,如备案未通过,可向区级民政部门咨询具体原因及整改建议。
  • 使用已有场所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如使用已有场所(即建设后已投入使用过的场所)开设养老机构,在备案前需注意以下事宜:一是不能使用手续不全的场所开办养老机构,例如部分建筑缺少房屋产权、消防审验等手续;二是使用租赁场所,需提供业主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是已有设施如不符合养老机构开设、备案要求,应先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符合养老机构最新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后,再申请养老机构备案;四是如已有设施需进行涉及扩建,涉及增加现有面积、改变建筑外轮廓、改变主体结构,应取得相应许可。
  • 医疗机构开设养老机构如何进行备案? 答: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由举办该医疗机构的法人主体按规定向该法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后进行备案。
  • 养老机构备案所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有什么要求? 答: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其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有“养老服务”等表述。
  • 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于或者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以下两类情形,可以豁免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纳入我委印发的两批豁免清单的三大类14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京规自函〔2023〕2194号、京规自发〔2025〕302号),(二)符合我委和住建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18号)规定的“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内部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办理施工许可。
  •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进行事后抽查吗? 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在许可核发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后抽查,目前的抽查比例为100%。
  • 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环保审批手续,但建设内容有些变化,还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哪些工程需要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和保密工程)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 联合验收涉及哪些部门和验收事项? 答: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城建档案验收工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燃气、热力、供电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设施验收的指导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通信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建设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确保特种设备交付使用前监督检验合格。
  • 单位应该什么时候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 答: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 单位信息变更需要多久完成?是否需要提交材料? 答:单位信息变更即时办结,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 养老机构食堂准备将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不自己经营,我们是不是不用办证?由承包公司办证就行了? 答:养老机构食堂应当以本单位为主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养老机构食堂的,应当取得含有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双方都要获得许可。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答: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相关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简化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的申请材料,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首次申请),2.排水户承诺书(首次申请),3.排水管网平面示意图,4.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前1年内因排水相关问题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立案查处的或因设施、水质不合格不予许可的排水户,需要提交此材料)。
  • 什么情形下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事项主要适用于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未取得该项许可的排水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到哪里办理? 答:北京市水务局负责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六城区以及昌平区回天地区范围内的排水许可审批, 经开区范围内排水许可到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大兴国际机场临空区范围内排水许可到临空区(大兴)管委会办理,其他范围内排水许可到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一个建筑内有多个排水户的该如何办理? 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哪些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答: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的基本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执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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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专项准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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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办理事项(注:如您的机构涉及“基础准入阶段”事项,请您优先完成后再进入本阶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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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直辖市权限)首次申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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