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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立即办理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立即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省级权限)
立即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县级权限)
立即办理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立即办理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立即办理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变更
立即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省级权限)
立即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
立即办理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立即办理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立即办理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延续
立即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省级权限)
立即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县级权限)
立即办理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立即办理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
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立即办理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立即办理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
分支机构的备案
立即办理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立即办理
线上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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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如何确定办理事项?
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涉及情形较多,分属不同审批层级办理,请按照本页面右上方流程图引导,根据问题判断,选择办理事项。也可咨询所在地区级园林绿化局,联系方式见首页办事指南。
生产经营苗木、草种、草坪卷、盆花、鲜切花需要办理该许可吗?
答: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因此生产经营林木的苗木、草种需要办理该许可,生产经营草坪卷、盆花、鲜切花不需要办理。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什么是主要林木?
答: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具体名录见后。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办理许可证。什么是林木良种繁殖材料?
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取得林木良种证书。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即籽粒、果实等,不包括苗木。生产经营林木良种苗木的,办理“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什么是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有什么用?
答: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1.具有育种科研团队;2.具有试验示范测试基地;3.具有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有效区域有什么影响?
答:有效区域仅影响开办种子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满足许可条件,不限制生产地点和销售客户所在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对生产经营者还有什么要求?
答:1.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2.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3.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4.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5.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6.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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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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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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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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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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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林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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