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完成后,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开通网上申报
功能。开通后进入相应的业务模块,即可申报社保业务。
(二)用人单位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请在以后的社保管理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1.社保费用由税务征收,单位应及时与税务签订扣款协议,并保障账户内资金额度充足,
及时核对是否缴费成功,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补缴滞纳金以及参保职工权益出现问题由单位
承担。
2.若参保单位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手机号)发生变更,请及时进行信息更新。以便正常接收社保中心以短信形式发送的通知公告。
3.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4.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后,职工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请单位及时为享受待遇职工申报、办理相应手续。
5.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每年7月起按新缴费工资缴费,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的,按照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自动上浮。
6.参保单位应随时关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的社保政策信息和业务办理流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