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五险一金合并申报“一件事”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办事指南
立即办理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
办事指南
立即办理
线上申请流程
点击“立即办理”
在线选择办理事项
填写业务申报表
业务审批
查询办件进度及
办理结果
相关服务
咨询电话
税务电话:12366 转区局
公积金电话:010_12329
告知事项
1、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时间以人社部门通告为准。
2、您也可以通过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税费种类-税务软件-“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相关下载资料,下载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常见问题
什么是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参保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2)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具体时间见当年发布的通知)内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可以进行修改。
(3)若用人单位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结束后,单位发生新增员,仍需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应当在税务部门接收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人员年度缴费工资。
为什么要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 号)规定“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向哪个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通过什么渠道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业务。
如何查询用人单位针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与年度工资调整操作的相关记录?
答:用人单位可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菜单下,选择【申报记录】功能模块,查询相应的申报记录并获取申报状态。
如何使用社保缴费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答: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年度缴存基数申报】页面后,先点击【选择“20XX-20XX”缴存比例】,在 5%-12%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再点击进入【“20XX-20XX”跨年清册编辑】页面。单位根据意愿,点击【调取社保缴费工资】,系统弹出授权同意书,单位授权后,系统自动调取社保缴费工资填入“上年月均工资”中。公积金中心会根据“上年月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上下限自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公积金下限金额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为下限金额;高于上限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为上限金额。
未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是否可以办理 7 月增减员业务?
答:可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了优化,未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 6 月公积金汇缴后,可以办理 7 月增减员业务,但不可以办理 7 月汇、补缴业务。7 月减少人员不再进行缴存基数核定,7 月新增人员在单位核定缴存基数时需对其缴存基数进行二次确认。
查看更多>
收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详情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详情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详情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 号)
详情 >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详情 >
请选择办理情形
x
您单位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
是
否
是否完成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是
否
进度查询
x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进度查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进度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