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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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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劳动者
涉及事项
企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诊断
  • 职业病鉴定
  • 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工伤待遇申领
个人
  • 职业病诊断
  • 职业病鉴定
事项办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立即办理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申请采取用人单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申请,预约检查方式或机构上门检查方式,检查机构将检查结果通过传真或邮件发送信息至用人单位。

机构查询
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上传)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材料,依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机构查询
职业病鉴定

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患者 10 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召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机构查询
工伤认定

包含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伤残待遇申领、工亡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

立即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立即办理
工伤待遇申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申领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立即办理
常见问题
  • 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答: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 目前北京市有几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答: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北京市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3 家。
  • 在哪儿能查询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信息? 答: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
  •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7)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哪些责任? 答: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哪些职责? 答:(1)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3)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4)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5)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6)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哪几类? 答: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其他类(特殊作业)等六大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吗? 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联系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时间。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评价等相关资料。
  •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由谁来确定? 答: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咨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吗? 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什么时间出具检查结果? 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怎么办? 答: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吗? 答: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2)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3)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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