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设置在《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年-2035年)》和所在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划定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内。
2.不得存在《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年-2035年)》规定的禁止设置情形。
3.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商业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
4.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宜超过15天,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00天,商业步行街不宜超过180天;设置时间不早于活动开始前2天,于活动结束后2天内撤除。
5.设置的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与所处街区环境尺度及景观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