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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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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办事大厅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北街1号办事大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1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车辆管理所总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展开】 网上咨询: 交管12123APP【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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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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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4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3004A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gab.122.gov.cn/m/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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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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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免检车可以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登记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相符、证照真实有效; 2、原件1份; 3、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业务 | |||||||||
(一) | 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
(二) | 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手写均可,在有效期内。 2、个人委托书不限制固定格式,需包含以下要素: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业务名称、委托人手写签字、被委托人手写签字、委托日期。 3、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网上委托的,免于提交纸质委托书 4、纸质/原件/1份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委托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 | |||||||||
(一)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
(二) |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手写均可,在有效期内。 2、个人委托书不限制固定格式,需包含以下要素: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业务名称、委托人手写签字、被委托人手写签字、委托日期。 3、纸质/原件/1份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四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材料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保险单登记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通过保险系统能查询到信息真实有效; 2、保险单在有限期内; 3、原件1份; 4、正规保险机构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五 | 车船税纳税凭证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交强险一并代收代缴; 2、税务机关出具; 3、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或车船税免税凭证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交强险一并代收代缴; 2、税务机关出具; 3、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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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 |
审查标准 (一)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二)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三)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校车除外); (四)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五)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免检车除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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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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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审查标准 (1)机动车已注册登记(2)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具有行驶证 (4)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5)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具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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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1、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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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网站下载:交管12123APP |
无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结果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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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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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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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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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展开】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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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免检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可以网上申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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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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