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7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十五届〕第48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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