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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4004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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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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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变更审批 | 市教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立审批 | 市教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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