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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法人服务> 实施清单

2
01
11110000000020044N
市新闻出版局
110000000000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不含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101004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3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展开】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29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展开】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依据名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市新闻出版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审批市新闻出版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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