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不含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101004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34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展开】 | ||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9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展开】 | ||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1、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