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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5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部门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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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2004年9月23日发布,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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