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5004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展开】 |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展开】 | ||
【部门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
依据名称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2004年9月23日发布,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新广电发〔2014〕204号(2014年9月2日发布,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网站,应当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初核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直接向总局申报),包括拟引进影视剧的名称、集数、产地、著作权人、内容概要等信息,以及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的相关证明。六、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著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核。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核标准,按照电影、电视剧内容审核相关规定执行。【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