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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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需使用A4纸打印并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4、材料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4403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475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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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1013001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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