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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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需使用A4纸打印并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4、材料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4403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199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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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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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13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101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1013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9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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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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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设立公司形式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等于或大于8;设立合伙形式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等于或大于2。2.资产评估师数量等于或大于1,若只有1名资产评估师,此人应为合伙人(股东)。3.申请人需按照所给“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提交。【展开】 |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一、(二)1.【展开】 | 【展开】 |
二 |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表》中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2.评估师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3.申请人需按照所给“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表(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提交。【展开】 |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一、(二)4.【展开】 | 【展开】 |
三 |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若是北京地区以外的资产评估师转所,除有转出机构意见、转入机构意见并加盖相应机构公章和负责人签章外,还应有转出地方协会管理部门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和经办人签字;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若是北京地区的资产评估师转所,有转出机构意见、转入机构意见并加盖相应机构公章和负责人签章即可。3.申请人需按照所给“资产评估师转所表(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提交。【展开】 |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一、(二)5.【展开】 | 【展开】 |
四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展开】 |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一、(二)6.【展开】 | 【展开】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展开】 |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一、(二)6.【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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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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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准许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 |
审查标准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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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发证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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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
结果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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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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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展开】 |
【部门规章】财政部公布《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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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公布《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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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资【2017】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七)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小于8,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小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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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大于或等于8,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大于等于2。 |
2、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不符合要求,如:不是本机构为其缴纳的。内退、下岗的合伙人(股东)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退休的合伙人(股东)没有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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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由本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退、下岗的合伙人(股东)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退休的合伙人(股东)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
3、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中没有注明本人是否为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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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中应注明本人是否为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 |
4、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不足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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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三年以上。 |
5、只有2名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不都是评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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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2名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应都是评估师。 |
6、评估师合伙人(股东)人数在所有股东数中的占比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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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合伙人(股东)人数在所有股东数中的占比应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 |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经营范围没有资产评估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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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经营范围应有资产评估字样。 |
8、北京地区以外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转出地方协会管理部门意见没有填写,没有加盖转所专用章或经办人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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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以外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转出地方协会管理部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和经办人签字。 |
9、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没有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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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
10、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中没有填写包括合伙人(股东)在内的所有评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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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中应填写包括合伙人(股东)在内的所有评估师。 |
11、没有1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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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 |
12、备案材料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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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清单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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