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8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五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6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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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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