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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1033013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部门规章】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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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展开】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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