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5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 ||
| 处罚的幅度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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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0条】【第1款】【第1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36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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