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2、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来源:《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二条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64208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08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08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itsq002&menuType=2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与表内申请单位名称相同; 2.引进类型包括实生苗、营养繁殖苗、林木种子、草本花卉种子、插条、接穗、砧木、嫁接苗、种球、草茎、草种、组培苗等。 3.引进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并填写千克、株、粒、个等中文单位。 4.引种地指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具体生产地,应当填写引种地国家名称和该国最高行政区划名称,如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引种时,引种产地填写至州(省、郡)或地区。 5.引进用途包括造林绿化、观赏、园林种植、水土保持、草种种植、生物质产品原料、果品生产、科研、展览、交流交换等。 6.种植地点指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证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地点(填写格式: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乡(镇)名称+村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名称)或者符合要求的种植地的具体地点。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填写“-”。“是否认证”指是否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证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 7.供货商指直接提供拟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国外企业、个人或机构名称。【展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展开】 | 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表内容【展开】 |
二、属于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 | |||||||||
(一) | 林草科研项目引种隔离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 2、计划和措施中涉及的植物种类与引种申请表中引种植物种类一致; 3、原件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与表内申请单位名称相同; 4、包括隔离地点、隔离基础条件、监测检测措施、植物疫情除治措施等。【展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展开】 | 【展开】 |
或林草引种科研项目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 2、涉及林草相关研究内容。【展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展开】 | 【展开】 | |
或林草引种科研项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 2、涉及林草相关研究内容。【展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 2、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中涉及的植物种类与引种申请表中引种植物种类一致,原产地与引种申请表中引种地一致; 3、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与表内申请单位名称相同。【展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 2、计划和措施中涉及的植物种类与引种申请表中引种植物种类一致; 3、原件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与表内申请单位名称相同; 4、包括隔离地点、隔离基础条件、监测检测措施、植物疫情除治措施等。【展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8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根据引进的林草的类型、国家(地区)、用途提出检疫的要求;2、无法确定引种风险程度;国内首次引种或者引种国家(地区)为首次的;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须组织专家评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评审专家 | 专家意见 | |
审查标准 1、参照《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进行专家评审;2、由林草植物检疫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审定人员 | 审批单 |
审查标准 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具备与引进的种苗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隔离试种地。其中,引进果品生产或经营用种苗的,隔离试种地应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政府、团体、科研教学机构引进用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种苗的,隔离试种地需通过审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无法确定引种风险程度开展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为风险可控建议引进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 |
结果名称 |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
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