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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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400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6
6(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1、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实地勘察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
3、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相符。
办理结果:将勘察结果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4)申请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6)不鼓励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办理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3、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5、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正式设立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构法人性质、办学地点、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的要求。
五、校长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财会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六、聘任的外籍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七、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八、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九、学生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至少包含招生范围,办法,学籍管理。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
十、办学场所场地设施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加盖学校公章。
十一、申请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
十二、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
(一)、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三、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一)、知识产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有知识产权投入的须提交
十四、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一)、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十五、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的
(一)、中方合作办学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
(二)、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应至少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三)、首届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加盖学校公章。
(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载明产权。
(七)、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
(八)、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的须提交。
(九)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1、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可容缺后补)
(十)需要确认系教育机构的
1、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需要确认的提交。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的须提交
十六、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机构的
(一)、筹备设立的批准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
(二)、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如实说明情况,加盖学校公章。
(三)、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七、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直接正式设立机构须提交
申请材料总要求: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2.问: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答: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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