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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92921359M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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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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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14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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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立案报告【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保存证据。【展开】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告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第一款】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680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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