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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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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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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04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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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立案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取证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展开】
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3条】【第1款】【第8项】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42条】【第1款】【第5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f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sfj.beijing.gov.cn/【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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