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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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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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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P9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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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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