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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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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1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表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依据来源: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2.材料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3.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4.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2号1005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00965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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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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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2111002 | 事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1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1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7009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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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尚未开通网上办理窗口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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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完整准确【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业务范围变更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完整准确【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三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合法准确【展开】 |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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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证件管理人员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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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证件管理人员 | 许可、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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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证件管理人员 |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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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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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批发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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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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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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