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2
02
11110000742603767K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742603767K2110223192000
0
1376156a-69dc-4b46-b3b9-eaa4d536edb8
06625e37-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市应急局
110000000000
{"VERSION":"20200430","ONLY_ID":"96fce873-2517-4ae7-b6db-a4751f42d6e4"}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42603767K211022319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4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26条】【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