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11022319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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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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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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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26条】【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