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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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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用途;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3.临时时效发射的还需要有无线电频率批准文件(临时使用频率通知书)。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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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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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13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4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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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可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开展设备检测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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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不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四。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提交材料一、二、三、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72号):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依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7号): 第十九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一)用于体育比赛、科学实验、产品研发测试等活动的,向进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用于办理型号核准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用途;(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署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临时进关合同或者设备运单;(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复运出境的承诺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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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中内容填写规范、正确、真实,申请表进口单位名称位置加盖公章,申请表中设备型号必须与实际设备型号完全一致 ;2、申请表内容均为必填项,审查是否有遗漏;3、合同号或运单号是否与所提供合同或运单一致; 4、中方签合同单位是否与所提供合同一致;5、外方签合同单位是否与所提供合同一致; 7、到货海关是否在北京辖区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二 | 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加盖公章,且与申请表中公章保持一致; 2、是否载明进口事由; 3、临时进口不开机的是否有承诺不开机字样; 4、是否载明预计出关时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三 | 设备运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审核合同是否有买卖双方盖章或签字; 2、合同买方是否与申请表中申请方一致; 3、合同所列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与申请表中所申请入关设备一致(包括型号、数量等)。【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或进口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
四、开机展示的还需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 | |||||||||
(一) | 临时频率使用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频率临时使用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2.临时频率使用通知书所载明的频率用于所申请进口设备; 3.临时频率使用通知书的批准单位为入关申请单位或入关申请委托单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或使用频率批复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频率批复文件需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无实效发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注明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2.注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原因; 3.保证使用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4.若关机使用,承诺入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用于关机状态下进行科技成果展示;若开机使用,承诺仅在专门的屏蔽室内使用,保证不会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如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结尾处填写落款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1.注明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2.注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原因; 3.保证使用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4.若关机使用,承诺入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用于关机状态下进行科技成果展示;若开机使用,承诺仅在专门的屏蔽室内使用,保证不会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如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结尾处填写落款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不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四。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提交材料一、二、三、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72号):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依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7号): 第十九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一)用于体育比赛、科学实验、产品研发测试等活动的,向进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用于办理型号核准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用途;(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署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临时进关合同或者设备运单;(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复运出境的承诺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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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接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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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用途;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临时时效发射的还需要有无线电频率批准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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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不计时限环节) | 技术审查人员 | 设备检测报告 | |
审查标准 设备频率、功率、带宽、极化方式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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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
审查标准 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用途^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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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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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 |
结果名称 | 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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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有效期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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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北京注册企业是否能在北京市办理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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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受理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北京市办理此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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