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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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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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4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1(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是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用途;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临时时效发射的还需要有无线电频率批准文件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检测
审查标准:设备频率、功率、带宽、极化方式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设备检测报告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用途^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结果: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
二、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四、开机展示的还需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
五、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无实效发射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注明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2.注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原因; 3.保证使用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4.若关机使用,承诺入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用于关机状态下进行科技成果展示;若开机使用,承诺仅在专门的屏蔽室内使用,保证不会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如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结尾处填写落款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总要求: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不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四。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提交材料一、二、三、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72号):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依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7号): 第十九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一)用于体育比赛、科学实验、产品研发测试等活动的,向进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用于办理型号核准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用途;(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署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临时进关合同或者设备运单;(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复运出境的承诺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1.问:非北京注册企业是否能在北京市办理此项审批?
答:满足受理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北京市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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