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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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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693225666K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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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0000000000

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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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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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4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用途;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3.临时时效发射的还需要有无线电频率批准文件(临时使用频率通知书)。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作出决定,即为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不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且开机展示的,提交材料一、二、三、四。 对于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提交材料一、二、三、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72号):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依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7号): 第十九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一)用于体育比赛、科学实验、产品研发测试等活动的,向进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用于办理型号核准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用途;(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署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临时进关合同或者设备运单;(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复运出境的承诺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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