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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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低风险项目不涉及本事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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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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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17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170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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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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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制式表格,首都之窗可下载空表和样表;申请表为固定格式,不得随意变更,不足可续页;填写内容清晰、规范; 2.表格中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信息应与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上的相关信息一致; 3.绿地种类分公共绿地、其他绿地;面积按项目永久占用绿地面积(平方米)填写数量;绿地位置按实际填写,具体详细,与占用绿地平面图一致;占用原因应按项目与占用绿化关系如实填写,如建设地铁车站出入口、开辟永久道路路口等; 4.产权单位一栏应由绿地产权单位(具有资产处置权的经营管理者)署明意见、时间并签章;申请人(建设单位)署名意见、日期并签章。 5.该表应提供原件(网上申报为原件扫描件)。【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加盖申请单位、产权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项目应提供由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注意有效期(一般为2年); 2.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内交通疏堵工程,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可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需提交疏堵项目实施方案、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方案的会议纪要及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按道路级别经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等部门联审通过确定; (2)按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可视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需提交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含附件附图【展开】 |
三 | 占用绿地位置测绘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底图(与绿地树木相关信息不得删减、修改,可适当放大不得缩小),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涉及移伐树木的应同时标清树木的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 2.疏堵工程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附图为底图测绘; 3.测绘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shp格式)一并提交。【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展开】 |
四、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的 | |||||||||
(一) | 绿地补建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涉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文字说明还建绿地的具体计划(加盖公章); 2.原则上还建绿地应在建设项目周边,面积不小于占用绿地面积; 3.项目属市政府投资项目等特别规定情形,可按相关规定免于提交本要件。【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五、涉及道路开辟路口的 | |||||||||
(一)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此项仅涉及道路开辟永久路口时提供;该证照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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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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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受理要件标准查验各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补齐补正通知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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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 6个工作日 | 区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 | 初审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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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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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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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制证人员 | 1、北京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1、北京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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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北京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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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模板.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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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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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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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对于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市、区园林绿化局如何划分受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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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京市绿化条例》,目前统一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批准。 |
2、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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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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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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