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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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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通过短信或通过执业药师注册审批系统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通过网办形式提交电子材料,大厅提供帮办服务)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通过网办形式提交电子材料,大厅提供帮办服务)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010)555272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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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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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4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4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41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backUrl=/web/ssologin/QGZYYSZCGLXXXT?returnUrl=/login.action?method=go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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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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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上传资料应为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公章。 2、填写的信息与上传的证照信息需一致。 3、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展开】 | 上传资料应为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文件: | |||||||||
(一)、注册在药品生产单位的 | |||||||||
1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正本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展开】 | 上传资料应为合法开业文件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二)、注册在药品经营单位的 | |||||||||
1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正本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展开】 | 上传资料应为合法开业文件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三)、注册在药品使用单位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正本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展开】 | 上传资料应为合法开业文件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四)、注册在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单位的 | |||||||||
1 | 相关合法开业资质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正本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展开】 | 上传资料应为合法开业文件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三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凡参加北京市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可不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2、参加其他省份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仍需提供近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每年不少于90学时,30学分)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展开】 | 凡参加北京市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可不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参加其他省份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仍需提供近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每年不少于90学时,30学分)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通过短信或通过执业药师注册审批系统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和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同意;^(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执业药师注册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关于领取执业药师电子注册证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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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领取电子注册证,请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入个人账号,点击“执业药师注册证下载”,自行下载和打印。执业药师电子注册证领取具体网址为: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common/index/style/login/login.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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