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45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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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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