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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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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440号令第十一条);2.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者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B岛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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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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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0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01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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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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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 |||||||||
(一)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应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完整,符合申请单填写要求,详见样表;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5.申请产品范围填写应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实施细则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https://gkml.samr.gov.cn/nsjg/bgt/201902/t20190225_291274.html#)查阅; 6.申请产品或使用的工艺设备,不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 7.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情况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还应持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法律文件,以及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申请或省级许可监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注销情况说明;(上述产业政策材料无需上传,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情况说明”中写明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的名称及文号,待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 8.申请类别填写准确。【展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展开】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还应持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法律文件,以及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申请或省级许可监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注销情况说明;(上述产业政策材料无需上传,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情况说明”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实地核查时提供;)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展开】 |
(二) |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网上下载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展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展开】 | 网上下载《告知承诺书》;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展开】 |
(三) |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产品检验报告为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其中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3.签发日期起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4.报告包含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产品实施细则中“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要求);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所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同一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6.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7.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说明情况”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展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展开】 | 1.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 4.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不适用首次取证); 5.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材料说明”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实地核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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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 | 不予受理或受理或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者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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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3个工作日 | 审查员 | 实地核查合格或不合格 |
审查标准 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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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员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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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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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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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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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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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企业获证后30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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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3、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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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厂(场)点、生产线、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产品品种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承诺书》; c) 产品检验报告(变更后的)。 |
4、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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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名称变更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承诺书》 |
5、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应提前多久申请?(应何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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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办理延续。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自然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承诺书》 c)产品检验报告 |
6、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证书中全部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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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证书中全部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
7、什么是全覆盖例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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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全覆盖例行检查由行政监管人员和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依据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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