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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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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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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48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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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25403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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