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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20129000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 1、出口蚕遗传资源初审 | 市园林绿化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 2、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初审 | 市园林绿化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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