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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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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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承诺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21(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地面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台除外)的申请审批及监管工作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申请直通对讲机业务(即不设置中继台进行组网)的仅需提供材料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仅需提供材料二和材料五;申请设置包含中继台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其他类型台站需提供材料一、二、三(材料四参照材料说明提供);申请共用对讲机业务的需提供材料一;带有“共用对讲机”字样的设备照片(不同型号需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时提供,申请人为单位时无需提供)。请将设备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发送到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标题为“申请共用对讲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填写材料一“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时,发射、接收频率范围填写406.21—407.70MHz,“台址/使用区域”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共用对讲机使用不受干扰保护,如遇有害干扰,自行在共用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 每个类型台站均需单独填写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例如,申请含有中继台的对讲系统,通信对象为中继台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和通信对象为对讲机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填报有疑问的,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需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且缴费单位需与设台单位一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期手续,办理执照延期时需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一般组网电台变更设备的,需提交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加盖设台单位公章)。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交回执照和许可证之日起暂停计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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