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11021887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处罚的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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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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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78条】【第1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78条】【第2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