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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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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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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401XP211021887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处罚的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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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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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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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78条】【第1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78条】【第2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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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225575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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