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808L211029101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震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震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情节严重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pubtask/task/images/botX.png)
![](/pubtask/task/images/botX.png)
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