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11020504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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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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