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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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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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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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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6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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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1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30条】【第1款】【第4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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