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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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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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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18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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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680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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